征收管理_2021年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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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掌握)
(一)基本規定(納稅≠發貨≠開票≠收錢≠會計收入確認)
1.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1)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2)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3)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3.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具體規定
項目 | 銷售方式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傳統增值稅 | 直接收款 |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
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 | 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 |
賒銷和分期收款 |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 |
傳統增值稅 | 預收貨款 | 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 | 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的當天、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三者孰早日期 | |
其他視同銷售行為 | 貨物移送的當天 | |
銷售應稅勞務 | 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 |
營改增項目 | 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 | 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
金融商品轉讓 | 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 |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 |
建筑質保金 | 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二、納稅期限(熟悉)
(一)納稅期限: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1季度。
【提示1】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月或者按季度,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提示2】營改增后按季度納稅也適用于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
【提示3】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二)報繳稅款期限
納稅期<1個月 | 期滿5日預繳,次月15日申報結清 |
以月(季)納稅 | 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 |
進口貨物 | 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 |
三、納稅地點(熟悉)
1.固定業戶 | 一般規定 | 一般為機構所在地 | 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經批準可由總機構匯總納稅的,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
到外縣(市)經營 | 向機構所在地的報告 | 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
未報告 | 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申報 | ||
未報告同時也未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申報 | 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補征 |
續表
2.非固定業戶 | 銷售地或應稅行為發生地申報 |
未申報,回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補征 | |
3.進口貨物 | 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
4.扣繳義務人 | 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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