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_2021年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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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稅發票種類(熟悉)
(一)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
一般三聯,特殊六聯。
基本聯次 | 持有方及作用 |
發票聯 | 購買方記賬憑證 |
抵扣聯 | 購買方抵稅憑證 |
記賬聯 | 銷售方記賬憑證 |
(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
折疊票(一般兩聯,特殊五聯)+卷票(單聯)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開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效力用途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四)機動車發票(2021年調整)
自2021年7月1日起,《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正式施行。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機動車發票均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在線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離線開具機動車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票據(2021年新增)
通行費電子票據的開具對象為辦理ETC卡的客戶。通行費電子票據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六)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2021年新增)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全國各地新辦納稅人陸續試點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受票方范圍為全國。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稅務局)確定。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自各地專票電子化實行之日起,本地區需要開具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普票)、紙質專票、電子專票、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紙質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新辦納稅人,統一領取稅務UKey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按照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合計數,為納稅人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數量。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應當相同。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受票方索取紙質專票的,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二、增值稅發票開票基本規定(掌握)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發票。
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
(2)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部分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規定的。
(4)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納稅人丟失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5.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
情形 | 條件 | 處理 |
開具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 | ①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且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 收回發票聯、抵扣聯,作廢處理 |
②銷售方未抄稅且未記賬 | ||
③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 ||
開具時發現有誤的 | 即時作廢 |
6.開具紅字紙質增值稅普通發票
(1)條件
①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
②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2)處理
①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
②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提示】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7.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1)條件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
(2)處理
購買方已將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
【提示】環節①中:
購買方如果已申報抵扣,《信息表》不填藍字發票信息,并做進項稅額轉出;
如果購買方未申報抵扣,《信息表》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
三、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基本規定(了解)
1.代開發票范圍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代開發票種類
稅務機關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上打印“代開”字樣。
3.月銷售額不超過免征增值稅標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有關問題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免征增值稅標準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代開發票上的印章
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
增值稅普通發票 |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 |
其他個人 | 增值稅普通發票 |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
增值稅專用發票(轉讓不動產、不動產租賃) |
【提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于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后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增值稅發票開具特殊規定(了解)
1.備注填寫問題
發票類型 | 備注欄要求 |
建筑服務 | 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
銷售不動產 | 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
貨物運輸服務 | 發票備注欄填寫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 |
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 | 在備注欄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
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 | 代開發票的稅務機關在發票備注欄備注“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
2.差額征稅開票問題
類別 | 項目 | 具體規定 |
差額征稅,可全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 | 建筑服務 |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
物業管理服務自來水簡易計稅 |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可全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續表
類別 | 項目 | 具體規定 |
差額部分不可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 旅游服務 | 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扣除的費用部分不可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教育輔助服務 | 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
勞務派遣服務 | 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
經紀代理服務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
簽證代理服務 | 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
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3.只能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項目 | 規定 |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 | 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保險服務 | 為自然人提供的保險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4.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即試點企業)為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即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試點企業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條規定 | (1)僅限于為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2)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由各省稅務局制定 | |
(3)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 |
(4)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服務,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 |
(5)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
五、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管理(了解)
(一)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屬于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抵扣異常憑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的;
(2)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
【提示】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已作進項稅額轉出的異常憑證,其涉及的進項稅額不計入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的計算。
(二)異常憑證的處理
1.增值稅進項抵扣問題 | 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 | |
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進項稅額轉出 | ||
2.出口退稅 | 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 | 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 |
已經辦理出口退稅 | 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 |
增值稅免退稅辦法→追回已退稅款 | ||
3.消費稅問題 | 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 |
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
(三)異常憑證已經申報抵扣的處理
(四)對認定異常憑證有異議的處理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 | 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 |
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
(五)對存在涉稅風險和新辦登記納稅人的規定
1.經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不得離線開具發票,其開票人員在使用開票軟件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指定的方式進行人員身份信息實名驗證。
2.新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納稅人,自首次開票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離線開具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風險條件的特定納稅人除外。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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