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_2021年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
不為模糊不清的未來擔憂,那就勤奮謹慎誠實的學習。想在2021年稅務師考試中取得好成績,一定要堅持重難點內容的學習。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好《稅法一》的高頻考點內容。戳我查看2021年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匯總,考生速看!
【內容導航】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
行為 | 具體情況 | 稅務處理 |
混合 | 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服務(有從屬關系,且一般是同一對象) | 按“經營主業”計稅 (銷售貨物或銷售服務) |
兼營 | 兼有不同稅率、征收率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但各業務不同時發生在一項銷售行為中(無從屬關系) | 分別核算分別計稅;未分別核算從高計稅 |
特例 | 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 | 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分別計稅 |
【提示】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