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征稅規定_2021年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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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視同銷售的征稅規定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視同銷售的征稅規定
視同銷售的征稅規定
(一)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提示】委托代銷業務中雙方關系:
視同買斷
收取手續費
【提示】委托方甲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解釋】“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
【提示1】視同銷售和抵扣進項問題
貨物 | 用途 | 增值稅處理 |
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 | 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集人”) 投資、分配、無償贈送(“投分送”) | 視同銷售 |
外購的貨物 | 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集人”) | 不視同銷售,進項不能抵扣 |
投資、分配、無償贈送(“投分送”) | 視同銷售 |
【提示2】將自產貨物用于辦公或經營使用,不屬于視同銷售。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項目 | 提供方(轉讓方) | 接受方 | 例外 |
無償提供服務 |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 單位或者個人 | 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雙公) |
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單位或者個人 | 單位或者個人 | |
個人=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自然人) |
【提示】
1.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不算視同銷售,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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