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進口消費稅的計算及已納消費稅的扣除_2021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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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委托加工、進口消費稅的計算及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 消費稅
【知識點】委托加工、進口消費稅的計算及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委托加工、進口消費稅的計算及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第七節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不屬于委托加工情形: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消費品;
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消費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消費品。
【提示】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二、代收代繳消費稅款
(一)基本規定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受托方所在地)。
2.如果受托方是個人(含個體經營者),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二)非正常情況
1.受托方未代收代繳消費稅
(1)受托方受到行政處罰:處以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委托方要補稅。
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是:
①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直接銷售,按銷售額計稅補征;
②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用于連續生產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補征。
2.委托方收回應稅消費品后銷售
銷售方式 | 含義 | 稅務處理 |
直接出售 | 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 | 不再繳納消費稅 |
加價出售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 | (1)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在考試中一般需要自行計算(順序組價) |
三、組成計稅價格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計稅依據:順序組價
1.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售價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其組價公式為:
從價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
【注意】“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如果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是免稅農產品,材料成本=買價×(1-扣除率)。
“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隨加工費收取的銷項稅額。
第八節 進口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一、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基本規定
(一)基本要素
納稅人 | 進口或代理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征收管理 | 報關時海關代征,自海關填發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
(二)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
從價定率 |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
從量定額 |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
復合計稅 |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海關核定的進口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消費稅組價公式
自產自用 | 從價定率 | (成本+利潤)÷(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
委托加工 | 從價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
進口 | 從價定率 |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三)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2020年新增)
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
(四)稅收優惠政策
【注意】與第八章“關稅”法定減免基本相同。
1.暫時進境的貨物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的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上述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上述所列暫準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組成計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分別計算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2.無代價抵償物。
3.稅額在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征進口環節消費稅。
4.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6.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進口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7.進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8.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海關按照規定執行。
9.新冠病毒防疫稅收優惠(2020年新增)
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進口三稅)
(一)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
2.代收代繳義務人: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
(二)完稅價格: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
(三)稅率
1.限值以內: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6000元。
(1)進口關稅:0%(限值以內進口)。
(2)進口增值稅、消費稅: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限值以內進口)。
2.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第九節 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消費稅政策:對外購(含進口)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計算征收消費稅時,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一、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用外購(含進口)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時,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一)扣除范圍——準予扣除的項目(同稅目、同環節)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已稅高檔化妝品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3.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外購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購已稅實木地板生產的實木地板;
8.對外購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
9.外購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新增)
10.啤酒生產集團內部企業間用啤酒液連續灌裝生產的啤酒。(新增)
【注意1】納稅人從葡萄酒生產企業購進(含進口)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的,準予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如本期消費稅應納稅額不足抵扣的,余額留待下期抵扣。
【注意2】從范圍上看,允許抵扣稅額的稅目從大類上不包括酒類(葡萄酒、啤酒除外)、高檔手表、小汽車、摩托車、游艇、電池、涂料。(記憶口訣:表舅汽摩有點土)
【注意3】允許扣稅的只涉及同一大稅目中的購入應稅消費品的連續加工,不能跨稅目抵扣。
【注意4】要求所購入消費品與連續生產消費品的納稅環節相同,如在零售環節納稅的金銀、鉑金首飾、鉆石、鉆石飾品不得抵扣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批發環節銷售的卷煙也不得抵扣外購卷煙的已納稅款。
(二)準予扣除的已納稅款的計算方法
總原則:按當期生產領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稅的購進扣稅。
1.外購從價征收的應稅消費品: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買價+當期購進的買價-期末庫存的買價
【注意】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為納稅人取得的規定的發票(含銷貨清單)注明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外購從量征收的應稅消費品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額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初庫存的數量+當期購進的數量-期末庫存的數量
3.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高檔化妝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如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高檔化妝品、鞭炮焰火等),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包括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和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
(三)外購成品油已納稅款抵扣或退稅的管理
1.自2018年3月1日起,外購、進口、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的,應憑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以及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按規定計算扣除已納消費稅稅款,其他憑證不得作為消費稅扣除憑證。
2.外購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應憑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所載明的石腦油、燃料油的數量,按規定計算退還消費稅,其他發票或憑證不得作為計算退還消費稅的憑證。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
納稅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時,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提示】這種扣稅方法與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扣稅范圍、扣稅方法、扣稅環節大致相同。
扣稅范圍——8項(外購比委托加工扣稅項目多了葡萄酒和啤酒)。
找事是磨練,剖析是知己,嘲笑是激勵!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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