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計稅依據(2)、自產自用應納稅額的計算_2021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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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消費稅計稅依據(2)、自產自用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 消費稅
【知識點】消費稅計稅依據(2)、自產自用應納稅額的計算
消費稅計稅依據(2)、自產自用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四節 計稅依據
四、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一)卷煙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核定范圍 | 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
計稅價格 | 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 |
核定公式 |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
計稅銷售額 | 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按照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反之,按計稅價格征稅(孰高) |
【提示】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應按卷煙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
(二)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核定范圍 | 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或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
核定機關 | 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部分白酒)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比例統一確定為60% |
情形 | 核定問題 |
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A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B70%(含70%)以上的(A≥70%B) | 暫不核定 |
A<70%B | 在B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 |
實際銷售價格與最低計稅價格孰高申報 | |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 | 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
(三)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稅的規定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防止稅款流失)
(四)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注意】同時繳納的增值稅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平均價格。
(五)套裝產品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產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產品的銷售額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六)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
卷煙、小汽車 | 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財政部備案 |
其他應稅消費品 |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核定 |
進口應稅消費品 | 海關核定 |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稅方法 | 稅額計算 |
從價定率計稅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銷售額(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 |
從量定額計稅(黃啤油) |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
復合計稅(卷煙白酒) |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
【提示】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可以辦理退稅。在辦理退稅手續時,納稅人應將開具的紅字增值稅發票、退稅說明等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后辦理退稅。
第六節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規則
計稅規則: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提示】其他方面是指:(1)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2)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等。(對內)
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對外)
【提示1】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費稅。(2020年新增)
【提示2】從2009年1月1日起,對成品油生產企業在生產成品油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產成品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對外銷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費稅。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稅務處理
行為 | 是否視同銷售 | |
增值稅 | 消費稅 | |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 | × |
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 × | √ |
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 √ | √ |
用于本企業在建工程(如辦公大樓) | × | √ |
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或消費資料、用于投資入股、抵償債務 | √ (平均價) | √ (最高價) |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
(一)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
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加權平均售價)。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自用數量×適用稅率
(二)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
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成本×(1+成本利潤率)÷(1-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增值稅與消費稅組價公式對比
消費稅組價 | 增值稅組價 | 成本利潤率 | |
從價計稅 |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 同消費稅組價 | 消費稅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
從量計稅 | 不組價 | 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 | 10% |
復合計稅 | (成本+利潤+自產自用的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 同消費稅組價 | 消費稅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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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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