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計稅依據(1)_2021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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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消費稅計稅依據(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 消費稅
【知識點】消費稅計稅依據(1)
消費稅計稅依據(1)
第四節 計稅依據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三種計征辦法。
一、從價定率計征的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一)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包括銷售應稅消費品從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注意】一般情形下,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稅率或征收率)
2.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3.下列款項不屬于價外費用:
(1)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經批準、有票據、全上繳)
(二)包裝物銷售收入及押金收入
1.包裝物銷售收入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2.包裝物押金收入
包裝物押金 | 增值稅 | 消費稅 | 是否一致 | ||
收取時 | 逾期時 | 收取時 | 逾期時 | ||
一般貨物 | × | √ | × | √ | 一致 |
白酒、其他酒 | √ | × | √ | × | 一致 |
啤酒、黃酒、 成品油 | × | √ | × | × | 不一致 (黃啤油從量計征消費稅) |
【注意1】啤酒的包裝物押金不計算消費稅,但是它影響啤酒適用稅率的判斷。
【注意2】消費稅從量計征時,無論包裝物逾期與否,均不計征消費稅。
二、從量定額計征的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銷售應稅消費品 |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 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 納稅人收回應稅消費品數量 |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 | 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
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的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什么都能夠丟,但不能丟臉;什么都能夠再來,唯獨性命不能再來。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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