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稅目和稅率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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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目和稅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五章-資源稅
【知識點】稅目和稅率
稅目和稅率
考點一:稅目
征稅范圍 | 具體規定 | |
包括的范圍 | 不包括的范圍 | |
原油 | 天然原油 | 人造石油 |
天然氣 增值稅稅率9% | 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 |
煤炭 | 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 已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其他煤炭制品,不包括煤矸石 |
非金屬礦 | 包括原礦、精礦,如石灰石、井礦鹽、湖鹽、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氣、粘土、砂石等 | |
金屬礦 | 鎢礦、鉬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等的原礦或精礦 | |
海鹽 | 氯化鈉初級產品 | |
水資源 | 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4)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 (5)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 (6)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 |
【提示】對伴生礦、伴采礦、伴選礦和巖金礦的征稅規定
礦產資源 | 特點 | 征稅規定 |
伴生礦 | 同一礦床內除主要礦種外,還含有可供工業利用的多種成分(同床同目) | 征資源稅,但以主產品礦石名稱為應稅品目 |
伴采礦 | 同一礦區內開采主產品伴采非主產品(同區異目) | 征資源稅 |
伴選礦 | 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選精礦的加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選出的副產品 | —— |
巖金礦 | 原礦已繳納過資源稅,選冶后尾礦再利用 | 分別核算、堆放,已稅尾礦不征(劃分不清,征) |
考點二:資源稅稅率
2016年7月1日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后,資源稅主要采用比例稅率從價計征,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的項目較少。
礦產品 | 稅率形式 | 具體標準 | 說明 |
原油、天然氣 | 比例稅率 | 6%-10% | 主要采用比例稅率從價計征 |
煤炭 | 2%-10% | ||
海鹽 | 1%-5% |
【提示】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
礦產品 | 稅率形式 | 具體標準 | 說明 |
金屬、 非金屬 | 比例稅率 | 1%-27% | 主要采用比例稅率從價計征 |
固定稅額 | 粘土、砂石 原礦 | 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則,仍實行每噸或立方米0.1元-5元從量定額計征資源稅 |
【提示1】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產品(原礦或精礦)
按照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原則,對其中的部分礦產品實施每噸或立方米不超過30元的從量稅
【提示2】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稅目和適用稅率,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礦產品 | 稅率形式 | 具體標準 | 說明 |
水資源 | 固定稅額 | 水力發電、火力發電取用水 | 1.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 2.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高于非超采地區,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區 3.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原則上要高于當地同類用途的城市供水價格 4.對特種行業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 5.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用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 6.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制定稅額標準 |
【提示3】納稅人開采或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我們常常感嘆鮮花的美麗,卻忘記了它經歷過的風水雨淋;我們常常羨慕別人的成功,卻沒有注意到成功的人在背后付出的努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只有經歷過奮斗的艱辛,才能獲取成功的快樂。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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