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2020年稅務師考試已經定于11月7-8日進行,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定要珍惜現有的備考時間,為自己積累更多的稅務師知識,今天的考點內容就在下面,一起來看!
【內容導航】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五章-資源稅
【知識點】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考點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陜西、寧夏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由征收水資源費改為征收水資源稅。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
開采海洋、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提示1】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對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生產或開采應稅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征收,而對進口應稅產品的單位或個人不征資源稅。對出口應稅產品也不退(免)已納的資源稅。
【提示2】一次性課征
對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進行銷售或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在出廠銷售或自用時一次性征收,而對已稅產品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征收資源稅。
考點二:扣繳義務人
1.收購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2.代扣代繳資源稅適用的單位稅額規定如下:
扣繳義務人性質 | 適用稅率 | 計稅依據 |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 | 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稅率標準 | 收購的數量(從價計征的為按收購數量計算的計稅金額) |
其他收購單位 | 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稅率標準 |
【新增】(教材271頁)資源稅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應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等難以在采礦地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礦產品。對已納入開采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
【提示1】(教材270頁)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首筆貨款或首次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你能掌握多少知識、擁有多少才干,要看你付出了多少努力;你在稅務師考試中能夠取得多高的分數,也要看你在備考過程中付出了多少的努力。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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