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沒有人是注定會成功的,也沒有人是注定會失敗的,你能否取得成功要看你是否堅持努力,下面是今天的稅務師《稅法一》考點內容,一起來看!
【內容導航】
計稅依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五章-資源稅
【知識點】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
1.銷售額的確定
計稅依據包含的因素 | 計稅依據不包含的因素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1)符合條件的運雜費 (2)增值稅銷項稅額 |
【解釋】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運雜費用,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
(1)包含在應稅產品銷售收入中;
(2)屬于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環節發生的運雜費用,具體是指運送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雜費用;
(3)取得相關運雜費用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4)將運雜費用與計稅銷售額分別進行核算。
【提示1】納稅人扣減的運雜費用明顯偏高導致應稅產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提示2】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銷售額的確定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計稅銷售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2.視同銷售行為及銷售額的確定
(1)視同銷售包括以下情形:
①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的,視同原礦銷售;
②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后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同精礦銷售;
③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應稅產品銷售。
(2)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計稅價格: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
組價=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提示】資源稅屬于價內稅,組價原理同消費稅。
④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⑤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二)銷售量的確定
具體情況 | 課稅數量的確定 |
直接對外銷售的 | 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
自產自用的(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 | 以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 | 以應稅產品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
非金屬礦產品原礦,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 | 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
水資源稅 | 實際取用水量/實際發電量 |
(三)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的換算或折算
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應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應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提示】原礦和精礦的銷售額或者銷售量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從高確定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四)銷售額的扣減
【原理】資源稅是一次課征
具體情形 | 計稅規定 | |
納稅人以自采未稅產品和外購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 | 單獨核算 | 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準予扣減已單獨核算的已稅產品購進金額 |
未單獨核算 | 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 | |
外購原礦或者精礦形態的已稅產品與本產品征稅對象不同的 | 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應對混合銷售額或者外購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進行換算或者折算 | |
【提示1】已稅產品購進金額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提示2】納稅人核算并扣減當期外購已稅產品購進金額,應依據外購已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
(五)煤炭資源稅計稅銷售額
【注意】征稅對象為原煤,若銷售洗選煤則銷售額需要折算
1.原煤計稅銷售額
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提示】原煤銷售額中不包含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與煤價分別核算并能提供相應憑據)。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2.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折算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
【總結】
(六)稀土、鎢、鉬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注意】征稅對象為精礦,若銷售原礦則銷售額需要換算。
1.精礦的計稅銷售額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礦加工為精礦銷售的,按精礦銷售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資源稅。
精礦銷售額=精礦銷售量×單位價格
【提示】精礦銷售額不包括從洗選廠到車站、碼頭或用戶指定運達地點的運輸費用。
2.原礦的銷售額納稅人開采并銷售原礦的,將原礦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換算為精礦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提示】原礦銷售額不包括從礦區到車站、碼頭或用戶指定運達地點的運輸費用。
【換算】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換算:成本法、市場法
(1)成本法:
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原礦加工為精礦的成本×(1+成本利潤率)
(2)市場法:
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換算比
其中:
換算比=同類精礦單位價格÷(原礦單位價格×選礦比)
選礦比=加工精礦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總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可能我們并不能做到自己想做的所有事情,但是我們可以盡全力去努力,爭取更好的結果,努力取得成功。希望大家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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