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今天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稅法一》第三章消費稅的預習知識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希望大家認真學習稅務師知識。
【內容導航】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消費稅
【知識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考點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按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提示】區分委托加工與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種類 | 委托方增值稅賬務處理 | 受托方增值稅賬務處理 |
一般納稅人 | 借:應交稅費—增(進) | 貸:應交稅費—增(銷) |
小規模納稅人 | 借:委托加工物資 |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
具體情形 | 消費稅賬務處理 | |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 |
出售 | 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 | |
不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 | 借:委托加工物資 |
【提示】委托方收回應稅消費品后銷售
1.直接出售:即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2.加價出售:即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考點二:代收代繳消費稅款
委托方 | 受托方 | |
增值稅 | 增值稅的負稅人 | 增值稅的納稅人(提供加工勞務) |
消費稅 | 消費稅的納稅人 | 除個人外,代收代繳消費稅 |
如果受托方是個人,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補充】對受托方的行政處罰:對受托方處以未代收代繳稅款的0.5倍至3倍的罰款 |
考點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
第一順序(售價) | 第二順序(組價) | |
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 | 從價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復合計稅 |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公式里 | 解釋 |
材料成本 | 1.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 2.若為免稅農產品: 3.成本=收購價╳91%(90%)+不含稅運費 3.若為煙葉(免稅農產品): 成本=收購價╳1.1╳1.2╳91%(90%)+不含稅運費 |
加工費 | 1.包括:代墊輔料 2.不包括:增值稅、代收代繳消費稅 |
【總結】委托加工環節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要點
作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②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輔料費 | ||
是否滿足條件 | 滿足 | 未滿足 |
稅法規定 | 受托方(個人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 按照受托方自產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
計稅依據 | 按順序: ①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 ②組成計稅價格 =(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材料成本+加工費+從量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 按順序: ①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 ②組成計稅價格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成本+利潤+從量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
考點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計算征收消費稅問題
稅法規定:對委托加工收回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從當期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這種扣稅方法與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扣稅范圍、扣稅方法、扣稅環節大致相同。
1.扣稅范圍——9項
(1)排除法
15個稅目中沒有:酒、小汽車、摩托車、游艇、高檔手表、涂料。
成品油5個子目(除航空煤油、溶劑油)
2.扣稅方法
按當期生產領用部分扣稅
【提示】納稅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鉆石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總結】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采購環節 | 企業(扣除環節) | 銷售應稅消費品 |
生產環節 批發和零售環節 進口環節 委托加工環節 | 生產環節 委托加工環節 | 應交消費稅-已納消費稅 |
已納消費稅 | 1.扣除方法:生產領用量扣稅 2.扣除范圍: ①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扣除范圍(8項) ②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9項)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以上內容就是今天的《稅法一》預習考點,大家都學會了嗎?每一天的學習時間都彌足珍貴,希望大家珍惜時間,踏踏實實備考。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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