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一》第三章消費稅-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稅收政策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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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稅收政策及管理
考點一: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基本規定
(一)基本要素
納稅人 | 進口或代理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
課稅對象 | 進口應稅消費品總值 |
稅率 | 同國內 |
征收管理 | 報關時海關代征,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15日內 |
(二)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
從價定率 |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
從量定額 | 應納稅額=應納消費品的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 |
復合計稅 |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消費稅單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
從價計征時三個消費稅組價公式 | |
自產自用 | (成本+利潤)/(1-消費稅比例稅率) |
委托加工 | (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
進口 |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
【注意】與第八章“關稅”法定減免基本相同。
1.暫時進境的貨物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的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上述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上述所列暫準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組成計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分別計算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2.無代價抵償物。
3.稅額在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征進口環節消費稅。
4.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6.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進口貨物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7.進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8.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海關按照規定執行。
考點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
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進口三稅)
(一)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
2.代收代繳義務人: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
(二)完稅價格: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
(三)稅率(2019年調整)
1.限值以內: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5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6000元。
(1)進口關稅:0%(限值以內進口)。
(2)進口增值稅、消費稅: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2.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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