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司法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本小節我們來一起學習一下,稅務師稅收司法的含義、原則以及都包含哪些類型,內容不是很多,也很容易理解,下面就開始本小節的學習吧。
【內容導航】
稅收司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收司法
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稅案件。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稅務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范圍:列舉11項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復議前置
1.征稅行為包括:征收稅款(查賬、差定、查驗、定期定額)、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征收、審批減免稅出口退稅行為等。
2.排除抽象稅收行為;僅限于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4個參與機關: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
4個階段案件:移送、立案偵査、案件審查(提起公訴)、審判
(四)稅收民事司法
1.稅收優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起思考】
情形 | 優先對象 |
納稅人欠稅在前,以后欠無擔保債務 | 稅款優先 |
納稅人欠無擔保債務在前,以后發生欠稅 | 稅款優先 |
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以后發生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被留置 | 稅款優先 |
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被留置在前,以后發生欠稅 | 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優先 |
納稅人欠稅,同時被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 稅款優先 |
2.稅收代位權
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即稅收債權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3.稅收撤銷權
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提示】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節有關于稅務師考試稅收司法的內容就學到這里啦,下節再見。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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