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程序法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上一小節我們學習了稅收實體法,不知道同學們回去有沒有認真練習呢?本節我們來學習稅務師的稅收程序法。
【內容導航】
稅收程序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收程序法
稅收程序法
(一)稅收程序法主要制度(5個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
回避制度
職能分離制度
聽證制度
時限制度
(二)稅收征收程序
1.稅款征稅
(1)應納稅額核定制度:依法核定征收。
(2)欠稅管理制度:對欠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日征收欠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計算: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0.5‰
【提示】欠稅時間從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當日。欠稅金額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或者應解繳稅款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納稅款的差額。
(3)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稅款的退還 | 納稅人有欠稅 | 稅務機關可以先用應退還的稅款和利息,抵頂納稅人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 |
納稅人沒有欠稅 | 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納稅人的要求,將應退的稅款和利息,留抵下期應納稅款 | |
稅款的追征(納稅人少繳納稅款) | 稅務機關責任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 |
納稅人偷稅、抗稅、騙稅 | 稅務機關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 |
2.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條件 | (1)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行為條件) (2)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和責令繳納稅款的期限之內(時間條件) (3)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稅務機關責成納稅人提供擔保而不提供(擔保條件) |
稅收保全措施內容 |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
強制執行前提 | (1)超過納稅期限 (2)告誡在先:必須先責令限期繳納稅款 (3)超過告誡期 |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事后補救) |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
【提示】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均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
本節對于稅務師考試稅收程序法的內容就學習到這里吧,希望大家現在所做的事情都是因為熱愛,而非堅持。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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