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上一節我們學習了稅收程序法,大家還記得關于稅收程序法都學習了哪些內容了嗎?接下來我們學習一個新的內容,稅務師考試中的稅收立法。
【內容導航】
稅收立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收立法
稅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點
(二)稅收立法權及程序
1.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
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2.稅收法律、稅收法規
(1)稅收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①創制程序(4項):
提出→審議→表決通過→公布
程序 | 提出 | 審議 | 通過 | 公布 |
內容 | 一般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稅收法律案 | 有法案審判權的機關 | 表決方式(過半數) | 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
②舉例
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注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決定》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稅收法律。
(2)稅收法規——目前我國稅收立法主要形式
①主體:國務院
②創制程序(4項):
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
程序 | 立項 | 起草 | 審查 | 公布 |
內容 | 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 通常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擬定 | 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 | 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 |
③舉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④效力:稅收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稅收法律,而高于稅務規章。
(三)稅務規章——僅指稅務部門規章
1.稅務規章的權限范圍
(1)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①有法律、法規規定才有稅務規章規定;
②目的是執行而不能創設;
③不得重復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
(2)內容上必須是稅務機關業務范圍內的事項
對于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一般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條件尚不成熟,可出臺聯合規章,單獨制定無效。
2.稅務規章的制定程序
4項: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
程序 | 立項 | 起草 | 審查 | 決定和公布 |
內容 | 國家稅務總局內設機構及有關部門 | 報請立項單位 | 送審稿報送法制部門審查 | 總局局長簽署后予以公布,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上刊登 |
3.稅務規章的適用與監督
(1)稅務規章的施行時間
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稅務規章的解釋:國家稅務總局
【提示】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稅務規章的適用規則(3項):
一是稅務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
二是稅務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都作出過規定,特別優于一般;新規優于舊規;
三是稅務規章一般不應溯及既往,特別規定除外。
(4)稅務規章的沖突裁決機制:
①稅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稅務規章就不再適用;認為應當適用稅務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②稅務規章與其他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5)稅務規章的監督
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稅務規章。
稅務規章具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改變或撤銷:
①超越權限的
②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③違背法定程序的
④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撤銷的等
(四)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概念與特征
(1)含義:稅收規范性文件,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公布的,影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可反復適用的文件。
(2)特征:
一是:屬于非立法行為的行為規范。
二是: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訴性(屬于抽象稅務行為)。
四是:具有向后發生效力的特征。
2.權限范圍
設定權 | 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
制定權 | 制定主體:縣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 |
3.制定規則
(1)稅收規范性文件名稱。
可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
不得使用“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
(2)稅收規范性文件要素。
(3)稅收規范性文件表述方式:條文式或段落式。
(4)稅收規范性文件授權。上級稅務機關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對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細化具體操作規定的,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5)解釋權限: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
4.制定程序
(1)起草:制定機關的業務主管部門。
(2)審核:各級稅務機關的法規部門。
(3)發布:以公告形式發布(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收規范性文件);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
5.備案審查
省以下稅務機關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
省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一年度本轄區內稅務機關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6.文件清理(了解)
(1)日常清理
(2)集中清理
【總結】稅收立法總結
立法機關 | 簽署發布 | 舉例 | |
稅收法律 | 全國人大及 常委會 | 主席以主席令發布 | 人大:二個所得稅法 常委:征管法、車船稅法、環保稅法、煙葉稅法、船舶噸稅法、耕地占用稅法、車輛購置稅法、一些決定和規定 |
稅收法規 | 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 (稅收行政法規)總理以國務院令發布 | 《增值稅暫行條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稅務規章 |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 | 總局局長 | 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 |
以上就是關于稅務師考試中稅收立法的學習,你都學會了嗎?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