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稅法概述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取得成功的人往往都有堅定的意志力和積極努力的態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中有關稅法概述的知識點,一起來努力學習吧!
【重要考點詳解】稅法概述
一、稅法的概念與特點
(一)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注意】稅法與稅收有區別。稅收是經濟學概念,側重解決分配關系;稅法是法學概念,側重解決權利義務關系。
(二)稅法的特點
注意辨析以下幾點(重點掌握):
一般特點 | 注意辨析區分 |
1.從立法過程看,稅法屬于制定法 | 不屬于習慣法 |
2.從法律性質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 | 不屬于授權法 |
3.從內容看,稅法具有綜合性 | 不是單一的法律 |
【解釋】義務性法規:
1.稅法直接要求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的法規,具有強制性。
2.從稅法的角度看,納稅人以盡義務為主,其履行納稅義務與獲得的權利不對等。
3.并不是稅法沒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權利從總體上看不是納稅人的實體權利,而是納稅人的程序性權利。
二、稅法原則:4項基本原則+6項適用原則
兩類原則 | 具體原則 |
稅法的基本原則(4個) | 1.稅收法律主義 2.稅收公平主義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4.實質課稅原則 |
稅法的適用原則(6個) | 1.法律優位原則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一)基本原則(4個)——掌握含義、特點、適用情形
稅法的 基本原則 | 含義 | 要點 |
稅收法律主義 | 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 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依法稽征 |
稅收公平主義 | 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 | 經濟上的稅收公平和法律上的稅收公平 |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 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 | 征納雙方信賴而不對抗 |
實質課稅原則 | 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 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 |
(二)稅法的適用原則(6個)——掌握含義及應用
適用原則 | 含義 | 解析 |
1.法律優位原則 | 關系:法律>法規>規章 稅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效力高的稅法高于效力低的稅法 |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 例如:營改增納稅人2016.5.1之前業務 |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效力優于舊法 | 例如:自2019.4.1起,增值稅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3%、9% |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 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 實體性權利義務以其發生的時間為準;而程序性問題(如稅款征收方法、稅務行政處罰等)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優于實體,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 納稅人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尋求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必須事先履行稅務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 |
三、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效力
1.分類
空間效力 | 全國、地方 |
時間效力 | 生效、失效、溯及力(重點、注意選擇題) |
稅法對人的效力 | 屬人、屬地、屬地兼屬人,我國采用的是屬地兼屬人原則 |
2.時間效力
含義 | 稅法的時間效力是指稅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
稅法的生效 | 1.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
2.稅法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個別條款或小稅種)【最常見】 | |
3.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 |
稅法的失效 | 1.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最常見】 |
2.直接宣布廢止 | |
3.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最少見】 | |
稅法的溯及力 | 1.堅持“有利溯及”原則,實體法多從舊,程序法多從新 2.我國及許多國家的稅法均堅持不溯及既往原則 |
(二)稅法的(法定)解釋
1.稅法法定解釋的特點
專屬性 | 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 |
權威性 | 法定解釋同樣具有法的權威性 |
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 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
2.稅法法定解釋的分類
(1)按解釋權限劃分
種類 | 概念 | 解釋主體 | 法律效力 | 其他 |
立法解釋 | 稅收立法機關對所設立稅法的正式解釋 | 三部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稅收法律)、國務院(稅收行政法規等)、地方人大常委會(地方稅收法規) | 可作判案依據 | 屬于事后解釋 |
司法解釋 | 最高司法機關對如何具體辦理稅務刑事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所作的具體解釋 | 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聯合作出的共同解釋 | 有法的效力——可作辦案與適用法律和法規的依據 | 稅收司法解釋在我國僅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
行政解釋 | 國家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稅收法律、法規等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 | 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 原則上不作判案依據 | 執行中有普遍約束力 |
(2)按解釋尺度分類
解釋方法 | 含義 |
字面解釋 | 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基本解釋方法) |
限制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例如:個稅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解釋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
擴充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例如:個稅中勞務報酬按次征稅擴充解釋為“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
四、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稅法與憲法 | 1.稅法依據憲法制定 2.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 |
稅法與民法 | 1.民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他法不同程度地借鑒了民法 2.稅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 3.稅法與民法分別屬于公法和私法體系,其調整對象不同、法律關系的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稅法調整手段具有綜合性,民法調整手段較單一 |
稅法與行政法 | 1.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稅收法律關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體現國家單方面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3.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而稅法則是一種義務性法規 |
稅法與刑法 | 1.稅法與刑法是從不同角度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 2.刑法是實現稅法強制性最有力的保證 3.稅收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司法調查程序一致 4.稅法是義務性法規,刑法是禁止性法規 5.稅收法律責任追究的形式具有多重性,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只采用自由刑與財產刑的形式 |
稅法與經濟法 | 稅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經濟法中的一些概念、規則、原則也在稅法中大量應用。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而經濟法基本上屬于授權性法規 |
稅法與國際法 | 兩者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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