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什么
精選回答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有哪些?
關于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540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是僅以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債權為限,還是以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解釋上不無疑問。
因此,其行使的范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以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度。撤銷權的行使主要是防止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保全所有人的債權。而且債權人就其行使撤銷權而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的部分,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不應以自己的債權為限,而應以所有債權為限。但是某一債權人已就全部債權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銷之訴的,其他債權人不能再提起撤銷權之訴,當然所有債權人也可以就全部債權共同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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