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有什么
精選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實質分析
進行業務實質分析,看其是否具有銷售實質,即按該種視同銷售行為是否會使企業獲得收益,經濟利益是否流入企業,該種行為體現的是企業與外部的關系,還是企業自身內部的關系,可將其歸為以下兩類。
1.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
首先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為例,表面上看其未給企業帶來實際的經濟利益總流入,但實際上其是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該項業務體現的是企業實物資產與外部的交換關系:企業將投出的產品在社會上出售,取得相當于公允價值的現金(銷售過程),然后再將該獲得的現金作為投資投出去(投資過程)。這樣,企業投出產品的生產成本就相當于“流出的現金”, 換回的等值于公允價值的現金就相當于“流入的現金”,其間的差額就體現出“經濟利益的凈流入”概念,表現為所有者權益增減額。雙方在交易時是按公允價值來認定的投出(投入)資產價值的。
再看“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其體現的是企業以實物資產償還外部的債務的關系,該過程分解為:轉出資產換回貨幣,以換回貨幣償還債務。用于償還債務的產品其體現價值應當以公允價值為準來衡量,因為債權人接受該資產時是以公允價值衡量其價值的,雖然生產該商品的成本按所發生生產耗費計算,但是這些畢竟沒有考慮活勞動所體現的價值部分,產品的公允價值才是真實體現該產品真實價值的,否則以產品的成本直接沖銷相關的債務,這無異于進行了不等價交換。因此,其屬于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體現出所有者權益的變化及債務的減少。與此類似的還有“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2.不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如工程耗用)、職工福利(如福利設施)”,屬于自產自用性質。由于該項業務體現的是企業內部關系,屬于企業內部資產的不同形態轉化,是不具銷售實質的行為,雖然形成的是固定資產,但其還在企業內部使用,其所耗產品成本會分期以折舊的方式得到補償,因此該業務不通過“收入”賬戶核算,而應按所耗自產產品成本轉賬,即按“分離法” 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雖然其體現了企業與外部的關系,但這種行為未能引起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而是企業單方面的無償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產、委托加工產品中畢竟包含了勞動者活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因此,對這種無償贈送行為稅法中是有嚴格規定的。這也說明了一個問題:無償贈送行為有時雖屬于義舉,但是超過一定限度的時候,多少會損及企業勞動者、所有者的利益,對此行為不得不有所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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