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_2019年《稅法一》高頻考點
小奧今天為同學們整理了2019年稅務師《稅法一》中有關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基本規定,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
1.概念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何為境內?
【解釋】境內界定:
銷售貨物 | 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 |
提供應稅勞務 | 發生地在境內 |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①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②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③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
2.納稅人中的特殊規定
(1)單位租賃或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2)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解釋】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3)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
二、扣繳義務人
“營改增”業務和原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規定存在差異:
納稅人條件 | 業務狀況 | 扣繳義務人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 | 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 | 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應稅行為) | 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
勤奮是成功之母,懶惰乃萬惡之源。希望各位同學能夠克服拖延與懶散,全力以赴,努力備考,爭取順利通過2019年的稅務師考試。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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