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立法1_2019年《稅法一》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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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收立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收立法
稅收立法
概念及要點
稅收立法的概念 | 廣義:國家機關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 狹義: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 |
稅收立法的主體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權機關等 |
核心問題 | 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
稅收立法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 |
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廢止稅法也是其必要的組成部分 |
稅收立法權及程序
稅收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最高權力機關)
(1)創制程序(4項):提出→審議→表決通過→公布(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
(2)舉例:
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等。
稅收行政法規——國務院(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注意】目前我國稅收立法主要形式。
(1)創制程序(4項):
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
(2)稅收行政法規應在公布后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3)舉例: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4)效力:
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稅收法律,而高于稅務規章。
稅收地方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稅務規章——僅指稅務部門規章,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1)制定程序: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
【注意】
第四項“決定和公布”:審議通過的稅務規章,報局長簽署后予以公布,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上刊登的稅務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2)稅務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的關系
①稅務規章規定的事項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不立異、不重復——不能另行創設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沒有的內容;也不得重復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已經明確的內容。
②稅務規章規定的事項必須是稅務機關業務范圍內的事項。如果制定行政法規條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規章的,稅務機關應當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單獨制定的稅務規章無效。
(3)稅務規章的施行時間和解釋
①稅務規章的施行時間:稅務規章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況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②稅務規章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4)稅務規章的適用(結合稅法的適用原則):
一是稅務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
二是稅務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都作出過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是稅務規章一般不應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5)稅務規章的沖突裁決機制
①稅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稅務規章就不再適用;認為應當適用稅務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②稅務規章與其他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6)稅務規章的監督
①監督方式:備案審查、提請審查、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稅務規章(如: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規定、違背法定程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稅務規章可以“參照”適用,對不適當的稅務規章不能宣布無效或予以撤銷,但有權不適用。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愿你們都能夠努力精進,勤奮不懈,忍耐辛苦,勇往直前,一點一點地實現自己立下的目標。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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