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程序法_2019年《稅法一》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郭沫若曾經說過:“形成天才的決定因素應該是勤奮。”你在稅務師考試中取得的分數和你平時付出的勤奮努力是成正比的。
【內容導航】
稅收程序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收程序法
稅收程序法
稅收程序法——熟悉基本規定
基本內容 | 內容 |
(一)作用(4項) | 保障實體法實施;規范和控制行政權行使;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執法效率 |
(二)主要制度(多選題) | 5項:表明身份、回避、職能分離、聽證、時限制度(記憶提示:神悔只聽詩) |
(三)稅收確定程序 | 3項: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納稅申報 |
(四)稅收征收程序 | 稅款征收(10項相關制度)、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
(五)稅務稽查程序 | 基本程序:選案、檢查、審理、執行 |
【重點提示】
1.稅款征收(稅收征管的核心,出發點和歸宿)
(1)稅款征收的內容:征收方式的確定、核定應納稅額、稅款入庫、減免稅管理、欠稅的追繳等。
(2)稅款征收的10項制度:
應納稅額核定制度、納稅調整制度、代扣代繳稅款制度、欠稅管理制度、滯納金征收制度、延期納稅制度、報驗征收制度、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減免稅管理制度、稅收憑證管理制度。
【記憶提示】與防止稅款流失相關
(3)滯納金:對欠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日征收欠繳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計算: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0.5‰
(4)稅款的追征
稅款的追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少繳稅款) | 稅務機關責任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無滯納金(3年)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失誤 | 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3、5年) | |
納稅人偷稅、抗稅、騙稅 | 稅務機關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無限) |
2.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條件 | ①行為條件——有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 ②時間條件——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和責令繳納稅款的期限之前 ③擔保條件——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稅務機關責成納稅人提供擔保而不提供 |
稅收保全措施內容 |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額度)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額度) |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事后補救) |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
智慧源于勤奮,偉大出自平凡。各位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努力學習,勤奮備考,讓自己的每一天都過得十分充實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