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煙批發環節的消費稅征收范圍
精選回答
答案:
計稅依據:納稅人: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卷煙生產企業將卷煙批發給煙草批發企業,那么生產企業要交定額稅及56%或36%從價稅。
批發商銷售給零售商以及不是消費稅納稅人要繳納11%的從價稅,加0.005元/支。
批發商之間銷售不繳納消費稅。
稅率:11%加0.005元/支,計算公式:應納消費稅=銷售額(不含增值稅)×11%+從量稅
核算要求:(橫向核算要求)納稅人應將卷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費稅;縱向不得抵扣要求批發企業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匯總管理:卷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納稅,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辦法規定,卷煙價格信息采集范圍為在我國境內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卷煙價格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卷煙牌號規格、卷煙類別、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銷售額及其他相關信息。卷煙批發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卷煙價格信息采集和審核工作。
辦法明確,新牌號、新規格卷煙信息,由國家煙草專賣局于批準生產企業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執行銷售價格的當月,將卷煙牌號規格、類別、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調撥價格、批發價格及建議計稅價格等信息送國家稅務總局。卷煙生產企業應于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實際銷售的當月將上述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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