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稅范圍一覽
精選回答
答案:
1、一般規定:
(1)銷售貨物;
(2)進口貨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4)提供應稅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2、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3、混合銷售
(1)一般規定
①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并征收增值稅。
②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營業稅。
(2)特殊規定
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建筑業)的營業額,貨物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核定后,還是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4.兼營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而非一并征收增值稅)。
5.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特殊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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