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和帶料加工的區別_2019年《稅法一》答疑精選
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備考已經啟程,學員們如果遇到不理解的問題也可以向東奧咨詢。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稅法一》中委托加工和帶料加工的區別的答疑精華吧。
【學員提問】
老師,金銀鉑鉆不是只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嗎,委托加工代收代繳,零售再次繳納,而且還不讓抵扣已繳消費稅,這不是重復征稅嗎?(例題如下)
【例題·多選題】
根據現行消費稅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B.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計稅依據為含包裝物金額的銷售額
C.帶料加工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受托方收的加工費
D.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E.包金鍍金首飾應該在生產環節按10%計征消費稅
【解析】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帶料加工金銀首飾,計稅依據為受托方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沒有同類銷售價格的,按組價計稅。
【東奧答疑】
不會重復納稅,要注意理解委托加工和帶料加工的區別。
帶料加工應該看成是委托方自己沒有金銀首飾的銷售資質,而且帶料加工的委托方通常是個人,因為個人沒有金銀首飾的銷售資質,以后不會有零售環節,所以我們將其視為受托方零售金銀首飾計算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提供加工勞務的業務,需要區分委托方是不是具有零售資質:如果委托方是經批準的金銀首飾經營單位的話,委托加工金銀首飾的業務屬于金銀首飾的生產環節,受托方不繳納消費稅,也不需要代收代繳消費稅(此時委托方也不是納稅人),而是由委托方收回金銀首飾之后在零售環節繳納金銀首飾的消費稅;但是如果是委托方不具有零售資質,那么看做是受托方零售金銀首飾計算繳納消費稅(和帶料加工的處理是一致的)。
通過云端的道路,只親吻攀登者的足跡。希望同學們都能夠為2019年稅務師考試而努力學習,爭取順利通關!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稅法一》教務專家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