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有哪些
精選回答
答案:
非正常損失轉出:
毀損存貨尚有部分處理價值轉出進項稅額;
獲得保險賠償的毀損存貨轉出進項稅額;
被沒收或被強制低價收購的貨物轉出進項稅額;
納稅人低價銷售商品,按“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
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方法:
1 、含稅支付額還原法計算公式: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應轉出進項稅的貨物成本÷(1-進項稅額扣除率)×進項稅額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購貨物,即購入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依據支付價格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如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或從小規模納稅人手中購入的免稅農產品;從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單位購入的廢舊物資,以及企業銷售商品、外購貨物所支付的運費等。
2 、含稅收入還原法計算公式為: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此方法適用于納稅人外購貨物時從銷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返還資金的進項稅轉出的計算。
3 、移用成本比例法: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某批外購貨物總的進項稅額×貨物改變用途的移用成本÷該批貨物的總成本
4 、收入比例法計算公式: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全部進項稅額×免稅或非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全部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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