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稅法一》每日考點: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稅務師考生要在最后的一段時間內,針對重要章節及重點知識再鞏固學習一遍,加深印象,為考試做充分的準備。
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原理:不符合鏈條關系;用于非生產經營項目。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4個無銷項)
【解釋1】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解釋2】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兼用于上述項目的可以抵扣。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個非正常)
【解釋1】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解釋2】非正常損失貨物在增值稅中不得扣除(需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在企業所得稅中,經批準準予作為財產損失扣除 。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5個購進)
【解釋1】大部分接受對象是個人,屬于最終消費。但住宿服務、旅游服務未列入。
【解釋2】支付的貸款利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7.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解釋】指納稅人購進“混用”的非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類的其他貨物。
【特別提示】考生要注意辨析專用或兼用于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同購進項目在進項稅處理方面的不同。
購進項目 | 專用于上述用途 | 兼用于上述用途 |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 | 進項稅不可以抵扣 | 進項稅全部可以抵扣 |
存貨和其他 | 進項稅按銷售額比例分攤抵扣 |
8.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按比例抵扣進項稅)
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于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全部不得抵扣進項稅)
9.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
態度決定一切。擁有一個負責任的態度比任何的心理暗示都要重要。稅務師考試來臨前,考生們應該調整好自己的狀態,別輕易放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