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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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簡易方法應納增值稅計算公式
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按簡易方法計算,依照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簡易辦法。
【解釋】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二、主管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應納稅額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以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一般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三、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稅控收款機的稅額抵免
1.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
2.憑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的稅額:
可抵免的稅額=價款÷(1+17%)×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四、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小規模納稅人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5%征收率除外) | 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 售價÷(1+3%)×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 售價÷(1+3%)×3% |
五、“營改增”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増值稅政策
1.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依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稅銷售額÷(1+3%)×3%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3.房企銷售開發項目,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征收率計稅。
4.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購買住房),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5%征收率計稅。
5.自然人銷售住房
購買不足2年 | 購買超過2年(含2年) | ||
其他地區 | 北上廣深 | ||
普通住房 | 全額征收5%增值稅 | 免征增值稅 | 免征增值稅 |
非普通住房 | (賣出價-買入價)/1.05×5% | ||
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
6.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征收率為5%
7.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非住房),按5%的征收率計算稅額。
8.個人出租住房的征收率:
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減按照1.5%計算納稅。
稅法一知識點正在不斷更新,雖然難度不大,但仍需要通過習題將知識不斷鞏固,打好基礎,使后續的學習能變得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