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一》預習知識點: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一》預習知識點: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內容導航】:
1.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三章消費稅第七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基礎考點】: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的扣除
【扣除范圍】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相關鏈接】
1.抵扣范圍都是那11種消費品的連續加工(只差進口葡萄酒為原料的扣稅),都是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都用倒軋的公式計算,但具體計算公式不同。同樣,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含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不適用這一抵稅政策。
2.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新增)
3.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后續處理不僅僅是《稅法(Ⅰ)》中的難點內容,也是《稅務代理實務》中的難點內容。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