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任職收入交個稅嗎
退休人員工資是否需要交個稅應根據實際情況處理,若退休人員的工資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中的免征項目的,則不存在起征點且無需交個稅;若退休人員的工資屬于返聘工作取得的,則應在超出個稅起征點后,按規定交個稅。
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第四條第七點的內容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退休人員返聘工作且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對應的稅率表格進行計算和申報。
退休人員再任職如何繳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因此退休工資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退休再任職不會影響其領取退休金,也不需要將退休養老金與再任職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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