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任職如何繳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因此退休工資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退休再任職不會影響其領取退休金,也不需要將退休養老金與再任職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后再任職工資如何收稅
一、對于退休人員取得的退休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于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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