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稅前扣除什么意思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簡單來說,就是計算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之前,可以先把一些合乎規定的支出扣除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前不得扣除的項目包括: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除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比例扣除外,其他捐贈性支出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所得稅稅前扣除有哪些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禁止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9)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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