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會計在線 會計實務頻道小編:某公司擬用已建成的高爾夫球場與資質合格的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否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中的相關規定?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該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以建成的高爾夫球場辦理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出售高爾夫球場時,若高爾夫球場的所有權以及與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至融資租賃公司,實質上未發生轉讓房地產行為。那么該公司用已建成的高爾夫球場與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中的相關規定。同時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查補收入可否作為費用計提?能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下一篇文章: 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如何確定最低折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