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取得股份制企業派發的紅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解讀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10年5月,甲獲得A股份公司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的紅股1000股,每股票面金額為1元。
分析:甲從A股份公司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的紅股1000股,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額應按派發的紅股股數(1000股)與股票票面金額(1元)乘積計算,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紅股股數1000股*股票票面金額1元*稅率20%=200元。
該筆稅款應由A公司代扣代繳。
個人取得股份制企業以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解讀
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二)案例分析
案例:A股份制公司將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其中,個人股東甲取得的轉增股本金額共計100萬元。
分析:甲取得的A公司將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所得,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股東甲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未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且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無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可自行享受減免稅。因此,甲無需辦理申請減免稅審批手續。
個人股東取得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解讀
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10年6月,經公司股東會決議,A公司將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其中,個人股東甲取得的轉增股本金額共計400萬元。
分析:甲取得的A公司轉增股本,屬于A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應按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即以轉增股本金額400萬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甲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轉增股本金額400萬元*稅率20%=80萬元
該筆稅款應由A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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