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購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規定?
答: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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