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作品出版后,加印取得的稿酬如何計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作品出版后加印取得的稿酬應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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