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在未簽售房合同時收取的訂金、誠意金是否屬于預收款,在收取時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答:您好!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銷售商品房過程中,以各種名目收取的訂金、誠意金款項,都屬于預收性質款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銷售商品房過程中,以各種名目收取的訂金、誠意金款項,應繳納營業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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