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4〕66號)第四條的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和抵債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
因此,被投資方企業接受房屋投資的,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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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4〕66號)第四條的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和抵債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
因此,被投資方企業接受房屋投資的,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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