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財稅〔2011〕50號文件中,企業贈送禮品免征個稅,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在促銷展業過程中贈送禮品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具體如下: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其他贈送禮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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