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收付款業務
書寫要求: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字,在金額前要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與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OO”或符號“一”,有角無分的,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一”;
大寫金額用漢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書字書寫,大寫金額前未印有“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寫“人民幣”三個字,“人民幣”字樣和大寫金額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后面要寫“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寫“整”或“正”字。
二、填制記賬憑證
1.編制記賬憑證
出納人員應在辦理資金收付、銀行結算等業務后,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并在記賬憑證上簽章。
(1)記賬憑證的日期應為憑證編制日期,而不是業務發生時間。
(2)記賬憑證金額欄的空白處應劃線注銷,以避免被填涂而改變行次內容。
(3)記賬憑證上小寫的金額合計數前應有人民幣符號封口,以免被填涂而改變金額。
2.交由會計主管或其他財務人員審核記賬憑證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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