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的有關要求,貴州省財政廳、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制定了《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涉稅事項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10號,以下簡稱公告)。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
年初以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工作平穩推進,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試點、順利完成稅制轉換后,營改增又迎來新的行業擴圍。經國務院批準,2014年6月1日起,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公開了電信業“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戶籍信息核實、稅務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報繳稅、發票管理、咨詢渠道等方面的內容,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如下:
(一)如稅務機關未聯系到試點納稅人怎么辦?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因聯系方式、生產經營地址發生改變致使主管國稅機關稅收管理員未聯系到的試點納稅人,請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核對稅務登記信息,以便及時辦理稅種認定、發票領購等事宜。
(二)以前辦理的稅務登記證件是否有效?
2014年5月31日前已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所持有的稅務登記證件繼續有效。
(三)什么時候可以到國稅機關領取發票?
2014年5月25日起,“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可持稅務登記證件(副本)、經辦人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
(四)自印發票可使用到什么時候?
試點納稅人經原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許可自印的企業冠名發票可使用至2015年5月31日。
(五)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是哪些?
本次《公告》所依照的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年第49號和國務院令2002年第36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年第25號)、《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年第7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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