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甲方)與建筑商(乙方)簽訂合同,由乙方墊付款項支付我公司指定的設備,供貨方直接把設備發票開給我公司。
請問我公司抵扣該設備進項稅是否有風險?(假設如為公司付款此進項稅可抵扣)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五條規定,關于代購貨物征稅問題代購貨物行為,從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法規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根據上述規定,乙公司為受托方且代墊了資金,其不符合代購行為,貴公司抵扣進項時就存在支付貨款對象與開具發票單位不符情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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