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屬應付職工薪酬性質的有關費用的處理
(一)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工資、獎金往往是先提后支,跨年使用。新準則下,計提工資薪金時,借記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科目;實際發放時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相應明細科目)”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職工福利費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職工福利費在企業工資薪金總額14%限額內據實列支。對于執行新準則以后職工福利費的正常核算,應按以下原則處理:(1)原“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內容,應歸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核算,另外以非貨幣性資產支付職工福利或為職工提供服務的,則在“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核算;(2)現時職工福利以采用先支付后分配的方法處理為宜,即支付的職工福利費時,應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或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科目,下同) ,貸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科目,月末,再將該科目余額,采用適當方法,分配計入成本費用,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科目。
(三)工會費
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繳納的工會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按新準則的規定,工會費應納入“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科目核算,按月計提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該科目;實際交納時,再從該科目列支。筆者認為,最好采用先交納后損益的辦法。
(四)職工教育經費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國務院的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按工資薪金總額2.5%比例預提職工教育經費已無必要,具體核算時應參照職工福利費的做法,先開支爾后分配計入相關成本費用即可。對于超支部分結轉下年扣除,但應設置備查賬登記。
(五)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
社會保險費用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保險費用,有條件的企業,還包括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這些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的,都可以按規定標準在稅前扣除。與其他預提費用比較,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有以下特點:(1)都是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為基數計提和繳納,即這類費用必須待工資薪金總額結出后才能計量;(2)數額較大,以上幾項費用總和,大約占企業工資薪金總額近一半;(3)不論是按月或按年計算,繳費比例基本固定;(4)不像流轉稅那樣必須按月計算和繳納,其繳費期可能按月,也可能按季、半年或年。因此,根據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的上述特點和會計核算的權責發生制原則,這類費用宜采用先預提、后支付的方式進行處理,即:計提時,借記“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科目;實際繳納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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