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廈門市貿易發展局、廈門市財政局制定了《廈門市實施〈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貿易發展局
廈門市財政局
廈門市實施《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下簡稱“中小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0】8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中小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并下達本市,且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業務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中小資金的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中小資金由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市貿發局負責中小資金的業務管理,提出資金的支持重點、年度預算及資金安排建議,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的申報和評審。
市財政局負責中小資金的預算管理,審核資金的支持重點和年度預算建議,確定資金安排方案,辦理資金撥付,會同市貿發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可委托相關行業協會或中介組織作為承辦單位,具體負責中小資金的業務審核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受理企業資質審核和項目中小資金扶持申請;
(二)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完成項目中小資金的初審工作,并報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復核;
(三)對項目資金申請材料的整理、匯總歸檔和統計分析;
(四)開展中小資金有關政策的咨詢、宣傳和培訓;
(五)協助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對中小資金使用情況、使用效果進行跟蹤、檢查;
(六)配合做好審計工作;
(七)對中小資金管理、審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等。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五條 中小企業獨立開拓國際市場的項目為企業項目;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項目組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項目為團體項目。
第六條 申請企業項目的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或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企業法人,上年度海關統計進出口額在4500萬美元以下;
(二)近3年在外經貿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
(三)具有從事國際市場開拓的專業人員,對開拓國際市場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市場開拓計劃;
(四)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第七條 申請團體項目的項目組織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組織全國、行業或地方企業赴境外參加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資格;
(二)通過管理部門審核具有組織中小企業培訓資格;
(三)申請的團體項目應以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提高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為目的;
(四)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第八條 已批準支持的團體項目,參加該項目的中小企業不得以企業項目名義重復申請同一項目或內容的中小資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內容
第九條 中小資金主要支持內容包括:境外展覽會、企業管理體系認證、各類產品認證、境外專利申請、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電子商務、境外廣告和商標注冊、國際市場考察、境外投(議)標、企業培訓、境外收購技術和品牌等。
市貿發局商市財政局同意后,可結合中小資金及本市實際對每年度的支持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并以通知或申報指南的形式在年度中小資金申請工作開始前公布。
第十條 中小資金優先支持下列活動:
(一)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東南亞、中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
(二)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認證。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管理
第十一條 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結合本市實際,研究確定每年度的中小資金支持重點、支持額度,以及項目資金申報期限、程序和應提交的材料,并以通知或申報指南的形式在年度中小資金申請工作開始前公布。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且支出不低于1萬元的項目予以中小資金支持,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支持內容所需金額的50%。對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三條 企業項目由企業按規定向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提出項目申請。
本市項目組織單位組織本市中小企業參加的團體項目,由項目組織單位按規定向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提出項目申請。
本市企業參加中央項目組織單位組織的團體項目的,由中央項目組織單位按規定向商務部和財政部提出項目申請。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期滿后,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初審后,報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進行復核,經批準予以扶持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財政資金管理要求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中小企業獲得的項目資金,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對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組織的審計、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根據中小資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中小資金中列支相關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請承辦單位、項目的評審、論證、審計等,支出比例不超過資金總額的3%,并予嚴格控制,厲行節約。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挪用和截留中小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 市貿發局和市財政局每年組織對中小資金的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和效益評價分析,并于次年的3月底將總結報告聯合上報財政部、商務部。對中小企業和項目組織單位申報的書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對2001年至2009年的書面材料保存期限參照此標準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拓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市場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貿發局會同市財政局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廈門市貿易發展局
廈門市財政局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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