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之《小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取消了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兩個科目,而且對于仍保留的長期待攤費用設定了比較嚴格的限制條件,比如對于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新準則就規定其必須同時符合兩項條件:一是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這樣一來,在權責發生制下不能計入當期損益或不應全額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沒有適合的會計科目掛賬處理,于是,跨期攤配賬戶就應運而生。跨期攤配賬戶的設置和運用,是為了使費用的確認建立在權責發生制的基礎上,分清計入成本計算對象的時期界限,正確計算成本和利潤,以便有根據地評價各該期間的經營業績和經營責任。
新準則下原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的處理
(一)增補法
新準則中的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規定:小企業在不違反會計準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并會計科目。據此,執行新準則的企業,如果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需要單獨核算待攤費用、預提費用業務的,除新準則已設置的“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外,仍可增設“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科目,核算相應的會計業務。
在資產負債表列報上,增設 “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科目時,可將這兩個科目期末余額分別計入“其他流動資產、“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并在報表附注中作相應說明。
(二)分流法
分流法是根據原待攤費用、預提費用核算內容的不同情況,分別將其分散計入其他相應科目:
1.凡不符合新準則中“長期待攤費用”條件的待攤費用項目,比如支出未超過固定資產原價50%的大修理支出,可計入新準則下的長期待攤費用的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明細科目。
2.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含一年,下同)但跨年攤銷的待攤費用,如預付下年度保險費、跨年受益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以及一次購買印花稅票需分攤的數額等,除攤銷期超過一年的以外,執行新準則時可分別用以下方法進行處理:(1)雖然跨期受益但受益期不長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不再分期攤銷:屬管理部門和車間(部門)的固定資產修理開支的,在發生時應直接分別計入管理費用和制造費用;屬銷售部門固定資產修理開支的,在發生時計入銷售費用。(2)預付保險費、需要分期攤銷的印花稅、預付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租金,以及需要分期攤銷的大宗報刊費用等,可以通過“預付賬款”科目核算。
3.支付期不超過一年的預提費用,如預提租金、預提借款利息、預提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等,執行新準則后可采用以下方法處理:(1)預提租金、預提應付水電費等,可以通過“應付賬款”科目核算;(2)預提的借款利息,計入“應付利息”科目;(3)預提固定資產修理費用,企業執行新準則后,應停止執行,已預提的,用完為止,不再預提。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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