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處理財產損益”賬戶具有暫時性的特點。企業財產盤盈、盤虧時在該帳戶掛賬,一旦批準后就根據批準的結果進行結轉的賬務處理。并且在一般情況下,該帳戶占用資金的數額較小,不易引起稅務檢查人員的注意。但該帳戶對財產物資盤盈、盤虧的結轉直接涉及到企業的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收支,因此該帳戶是一個容易舞弊的賬戶,其對納稅的影響不可忽視。
“待處理財產損益”賬戶在財務處理中涉稅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掛賬的財產盤盈、盤虧或毀損數有誤。如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按扣除折舊后的凈值記入“待處理財產損益”帳戶,有的企業卻不扣除折舊而按原值記入。又如,存貨在運輸途中的損失,首先應查明責任,能確定由過失人負責的,應直接轉入“應付賬款”或“其他應收款”賬戶,而不通過本帳戶核算,有的企業卻不認真追究原因,統統納入本帳戶核算,然后在費用支出中轉銷。再如,發生非正常損失盤虧的存貨,按規定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有的企業卻不作此項處理,致使少列了存貨損失,在少納了增值稅的同時多納了企業所得稅。
2.隨意轉銷企業財產發生的損失。按照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企業財產的短缺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在報批后才能按規定轉銷。但有的企業為了逃避責任,對發生的財產損失未經批準直接轉入當期損益,不合法地抵減了當期計稅所得額。
3.對盤盈的財產物資長期掛帳不予結轉。由于對財產物資盤盈的結轉處理要沖減費用或列作營業處收入,增加計稅所得額,因此有的企業對盤盈的財產便采取長期掛帳的對策,遲遲不予結轉,以減少當期的計稅所得。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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