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放的工資薪金到底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稅前扣除,還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稅前扣除是個困擾企業多年的問題,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的發布,解決了這個困擾納稅人多年的難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文件規定“實際發放”而不是“實際發生”,前者是收付實現制,后者是權責發生制,即企業2015年1月發放2014年12月的工資,該工資不能在2014年度扣除,應在2015年度扣除,F在大多數企業是下發工資制,即次月發放上個月工資,因此企業會計上計入利潤總額的工資薪金支出是每年1至12月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是上年12月至次年11月的工資薪金支出,每年均須納稅調整。
這種扣除方法在前幾年是嚴格執行的,但后來有所松動。有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按照權責發生制扣除,有的稅務機關仍嚴格按照收付實現制扣除,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執行不一,有損稅法嚴肅性,也使納稅人無所適從。
現在該政策終于明確,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稅收上工資薪金支出也按照權責發生制,彌合了稅會差異,減輕了企業納稅調整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須在匯算清繳結束前,也就是次年5月31日前要實際支付已預提的去年的工資。有的企業為了留住人才,規定年終獎在次年下半年發放,那么,該年終獎就不能在匯算清繳中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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