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上,工業企業銷售產品,都采取“先包裝后銷售”的方式進行。如果改成“先銷售后包裝”方式,則可以降低消費稅稅負,且保持增值稅稅負不變。
包裝物無非是箱、桶、罐、瓶等等。包裝物的稅務籌劃也是圍繞這些物品展開的。
方案一:采用“先銷售后包裝”方式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納稅。習慣上,工業企業銷售產品,都采取“先包裝后銷售”的方式進行。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改成“先銷售后包裝”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而且增值稅稅負仍然保持不變。
某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一瓶摩絲8元、一塊香皂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
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護膚護發品17%,上述價格均不含稅。
按照習慣做法,將產品包裝后再銷售給商家。應納消費稅為:(30+10+15+25+8+2+10+5)*30%=31.5(元)。
若改變做法,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應納消費稅為:
(30+10+15)*30%+(25+8+2)* 17%=16.5+5.95=22.45(元)。
每套化妝品節稅額為31.5-22.4=9.1(元)。
方案二:改變包裝物的作價方式
企業如果想在包裝物上節省消費稅,關鍵是包裝物不能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應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而此項押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回,就可以不并入銷售額計算繳納消費稅。
某汽車輪胎廠,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銷售汽車輪胎500個,每個輪胎售價為500元(不含增值稅),這批輪胎耗用包裝盒500只,每只包裝盒售價20元(不含增值稅),輪胎的消費稅稅率為10%.那么,該汽車輪胎廠對包裝盒如何處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節稅?如果企業將包裝盒作價連同輪胎一同銷售,包裝盒應并入輪胎售價當中一并征收消費稅。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0*500+20*500)*10%=26000(元)。
如果企業將包裝盒不作價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裝盒收取20元的押金,則此項押金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該企業應納消費稅為500*500*10%=25000(元)。
如果押金在規定期限內(一般為1年)未收回,應將此項押金作為銷售額納稅。
由于收取的押金作為價外費用,應屬含稅的款項,應將押金換算為不含稅收入計征稅款。
該企業應納消費稅為:500*500*10%+20*500÷(1+17%)*10%=2991.45(元)。
由此可見,該輪胎廠只有將包裝盒收取押金,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包裝物押金收回時,才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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