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自產產品用于業務招待、業務宣傳和捐贈,會產生稅務、會計處理的差異。這些差異該如何填報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則是困擾稅企雙方的問題。
實務操作中,企業將外購或自產的資產用于業務宣傳、業務招待、捐贈的,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而會計準則要求不確認為收入。因此,企業將產品用于業務招待、業務宣傳、捐贈時,稅務處理應分解為兩項業務:一是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貨物收入;二是相應支出按公允價值計量。
例:某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產品用于業務招待、業務宣傳、捐贈(假設企業僅此業務)。產品成本80萬元,公允價值100萬元。
上述業務的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營業外支出 97萬元
貸:庫存商品 8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萬元
上述各項業務均應按以下填報方法處理:
第一,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附表一“收入明細表”第十三行“視同銷售收入”填列金額100萬元,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第十二行“視同銷售成本”填列金額80萬元。
第二,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行“視同銷售收入”第3列“調增金額”100萬元,同時在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第4列“調減金額”80萬元,此項視同銷售業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第三,企業將外購的資產,用于業務招待、業務宣傳、捐贈,按上述項目填報,視同銷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視同銷售業務沒有調增或調減所得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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