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15號公告已執行兩個年度,但稅企雙方有些問題仍沒有協調好,現就有關工資、薪金稅前扣除與會計處理協調問題分析如下。
職工薪酬會計處理
定義: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06〕3號)的定義,職工薪酬,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等。股份支付也屬于職工薪酬范圍,但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加以規范。
會計處理:確認應付職工薪酬一般分為貨幣性職工薪酬和非貨幣性職工薪酬。其會計分錄如下:
1.貨幣性職工薪酬會計處理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勞務成本/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股份支付等)
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貸方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負債,借方根據職工提供勞務的受益對象記入相應的成本費用科目。
2.非貨幣性職工薪酬會計處理
借: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收益對象,按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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