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定義: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其第二款將工資、薪金定義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和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進一步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稅務處理: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上述工資、薪金應當是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會計與稅務處理需要協調的是拖欠工資問題,會計上已經按照成本核算原則進行了相應的工資費用歸集分配核算,而稅收上對未實際發放的工資則不得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稅前扣除與會計處理如何協調
按照15號公告,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工資、薪金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金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舉例說明如下:
某企業2012年12月支付生產工人工資100萬元,車間管理人員工資10萬元,在建工程人員工資8萬元,行政管理人員工資18萬元,工會人員工資2萬元,另支付退休人員退休費5萬元,支付職工困難補助1萬元,代墊醫藥費5000元,代扣個人所得稅2萬元,企業按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了相關賬務處理。由于資金緊張,在2013年1月發放上月工資時,生產車間人員工資尚有40萬元未發放,其他均發放完畢。會計處理如下:
1.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的賬務處理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1000000
制造費用 100000
管理費用 250000
在建工程 8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430000。
2.發放工資
(1)提取現金
借:庫存現金 1015000
貸:銀行存款 1015000。
(2)實際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5000
貸:庫存現金 1005000。
(3)代扣款項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25000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10000
貸:庫存現金 10000
其他應收款——代墊醫藥費 5000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20000
3.提取三項經費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185000
制造費用 18500
管理費用 46250
在建工程 14800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200200
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28600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35750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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